保护好红色文物要“活用”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专门规定,将重要革命文物列为文物保护对象,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并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等,措施日渐完备,也让越来越多的“红色资源”成为旅游胜地。(12月20日《人民日报》)
何谓红色文物?是中国人民在反对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进行革命战争、建设新中国等活动中涉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遗存的文物。这些文物可以说每件文物都映照着革命之士为了国家民族流血牺牲的最好见证,保护好革命文物,不仅是我们的责任,也是让更多人从中汲取信仰的力量。
保护红色文物就该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红色文物做的专门规定,就是让红色文物保护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样才不会让大家觉得红色文物保护是应景的需要,或许是为了开展活动而进行,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红色文物保护拿出系统的措施出来,才会对红色文物保护真正提升到日常的议程上来。
保护红色文物就该“活用”。 除了让越来越多的“红色资源”成为旅游胜地外,活用好红色文物也是相关职能部门该做的工作。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展览红色文物,让更多的人感受到红色文物的前世今生,也可以像故宫那样,将红色文物做成红色展品,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感受到红色文物的魅力。尤其要结合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重要节庆活动,依托革命文物资源,举办面向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的主题展览和流动展览,开展独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这样,红色文物才会真正活在当下,活在今后的岁月中。
保护红色文物可以制作成更多的教材和公益广告。红色文物要真正成为激励大众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珍贵文物,相关文化部门还可以将它们制作成系列教材和公益广告,这样不仅能加深革命文物的研究工作,更让我们的下一代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只有让那些珍贵的文物成为激励和教育下一代的教材、公益广告,才能激励更多人,尤其是我们的青少年坚定革命信仰,少点“佛系”,多点斗志。
只有让红色文物真正地活起来,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之下,产生更多的红色效应,通过实实在在的举措,让红色革命文物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福州文明办 陈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