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4.11.2014  11:32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温佳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制定《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十分必要,草案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实际,有利于解决我省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进行了修改。6月下旬至7月上旬,法工委组织调研组赴南平市及有关县(市)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分中小企业的意见。6月25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论证会。7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对中小企业发展分类指导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应该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分类指导,对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有针对性的政策引导,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中小企业从事的产业。为此,建议增加:“省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调整结构,严格限制中小企业从事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定义务问题。有的委员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提出,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应当规范经营,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此,建议增加:“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市场准入问题。有的委员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实践中并未完全向中小企业放开,不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建议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四、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用地”这一表述过于笼统,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议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修改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对其如何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在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用地,既可以解决目前存在的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又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模式,使农村集体土地和资产获得长期收益。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五、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的“融资租赁”修改为“租赁”,“融资租赁机构”修改为“租赁机构”。经研究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多用于长期使用的价值高的大型设备,租赁期等于或接近于租赁标的物的实际使用寿命,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往往还会将租赁标的物购买下来。实际上是通过租赁标的物给予承租人一笔长期信贷,并不同于一般的租赁。融资租赁机构的成立,其审批程序也比一般租赁机构更为严格,国家规定此类机构必须经过商务部的批准,目前全省不到20家。因此,建议对草案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不做修改。

六、关于市场公平竞争问题。有的委员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提出,在招投标、采购、用地等领域的市场竞争中,不公平和歧视现象仍然存在,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此,建议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用地、政府采购、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七、关于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中小企业问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商品的规定不妥,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不一致。经研究认为,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基于“同等条件下”这一前提,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并不矛盾,这样规定,在保证市场合理竞争和商品质量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给予适当扶持,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对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不做修改。

八、关于服务保障方面的问题。一些委员提出,草案第六章逻辑不够清晰,内容互相重叠,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整合。为此,建议对本章内容作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公开透明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完善相关信用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对中小企业信用情况的了解,激励中小企业诚实守信,降低中小企业交易及融资成本。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完善信用评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二)关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职责。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化的专业服务和指导,目前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数量还不够多、服务功能还不够强、服务水平还比较低,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扶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为此,建议删除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将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电子平台,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财务指导、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三)关于政府支持中介服务市场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不能只依靠政府,还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综合或者专业的服务机构,推动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更全面的社会化服务。为此,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合并,删除部分重复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四)关于中小企业行业自律问题。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不仅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更要切实担负起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发挥好中小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此,建议将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

(五)关于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任何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举报人查询。”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个别条款顺序和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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