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4.11.2014  11:32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温佳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7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8月中下旬,法工委组织调研组赴漳州市、龙岩市及两市部分县(市)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分中小企业的意见。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法工委又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8月29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论证会。9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高耗能、高污染中小企业整改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中小企业不仅仅是限制的问题,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整改。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严格限制中小企业从事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修改为“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中小企业进行整改”。

二、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些委员提出,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主要困难就是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更多有针对性的融资措施。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改进贷款审批流程”的内容。

有的部门提出,实践表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虽然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但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也存在抗风险能力问题,而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是未来发展方向。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同时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也提出,“成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增加“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内容。

三、关于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扶持问题。有的部门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在工商、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工商注册、财税政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的内容。

四、关于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问题。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中小企业比较需要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公益性服务。因此,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中有关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内容进行细化,增加了提供有关公益性服务的具体内容。

五、关于市场公平竞争问题。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商品的规定欠妥,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不一致。因此,建议删除相关内容。

六、关于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人才问题。有的委员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不仅需要资金,还需要人才,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有针对性的培养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人才。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中“建立定向人才培养计划”修改为“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各类适用人才”。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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