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款30.2万 学校会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13.02.2015 15:03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日前,龙岩市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吴某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的判决,驳回其不是贪污犯罪,而是挪用公款犯罪的上诉。
吴某民原系龙岩市新罗区莲东中小学筹建处的会计兼出纳,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以现金支票存根平账的手段,先后18次共侵吞公款30.2万元。
去年4月,审计部门对莲东中小学筹建处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后,吴某民通过现金和转账形式退清了全部赃款,并向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13.02.201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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