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村主任侵占集体财产20余万 村书记参与分赃

11.07.2014  17:50

  东南网宁德7月10日讯 日前,寿宁法院对外披露称,近日,寿宁法院审结一起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侵占案,支部书记利用职便多次参与分赃,构成共犯,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村民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

  据介绍,寿宁县某村村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林某银、林某敏在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间,村民主任林某银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村委防火林带建设、公路拓宽等各项工程建设中,虚增工程项目款,侵占村集体财产204880元;然而村党支部书记林某敏知道后,不加制止,反而以默许、放任等方式,支持、配合林某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多次向林某银索要或者参与分赃共计8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敏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虽未直接实施套取村财行为,但明知而以默许、放任等方式,支持、配合村民主任林某银实施犯罪,并多次索要或参与分赃得款81000元,表明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的侵占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但被告人林某敏所起作用较次,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何方华 东南网记者 叶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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