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在场监督”整治不文明行为

14.04.2016  10:29

      立法整治不文明行为,不能只是盯着如何处罚。生活中,不文明现象体现在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涵盖的范围极为广泛,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立法很难作出清晰、明确的罗列并设计有效的处罚措施,执法更是难以安排充足的力量去全天候纠治。由于公权力治理的能力和精力都有限,你不知道会是谁、在哪儿会做出不文明行为。以往一些地方开展的集中整治,下的功夫不可谓不深,但效果却并不明显而持久。
  好好研究不文明行为的特点,就会发现执法并不是最有效的整治方式。不文明行为藏在群众中间,执法很难进行及时而准确的捕捉。要真正形成对不文明人的监管之效,关键在于复活不文明行为人周围的“在场者”,激发他们的公民意识和责任,促使大家都对不文明现象说“”。遗憾的是,虽然人人谈及这些陋习都义愤填膺,但身边的不文明行为似乎并没有减少多少。细细思量,不难发现道德上的泛泛指责并不难,真正抹不开脸面的则是当面去制止。不文明行为之所以顽劣难治,就是因为缺乏这样的“在场监督”。可见,在治理不文明行为上,更多需要的往往不是大喇叭里的批评与呼唤,而是行动上的制止与监督。
  很多时候,秩序的维护与文明的塑造,成本极高的执法往往不如人意,针对极具分散性的不文明行为,执法者“以劳待逸”势必力有不逮,有效的治理途径就是激活公民“在场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性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责任感体现。因此,我看重的不是立法对不文明行为的约束,而是如何去鼓励、倡导、保障公民在遇到不文明行为时敢于劝阻、勇于制止。对劝阻者的权利进行保障,对反抗劝阻者施罚,真正营造浓厚的“在场监督”氛围,或许才是治理不文明行为的“对症之药”。
  (4月13日《检察日报》7版《治理不文明行为需激活“在场的监督”》,作者: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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