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实现这个总目标,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其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但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和政体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根本途径。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实现这个总目标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是近代以来政治领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首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保障。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政府权力与政府权威的终极来源。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国家管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充分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其次,维护人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党和国家把人权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也都进一步重申了这一理念。2004年更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具体表现。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真正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作用,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为人民享有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体人民的事业,因此其建设成果也必须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 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而言,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总目标,由人民在创造历史的进程中完成,必然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首先,人民是历史创造的主体。“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的参与为基础、以人民的满意为检验的标准。人民的广泛参与,不但是一种观念和价值上的认同,更是一种行动上的支持。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目标,每个人的参与都必不可少,人民的参与度是衡量依法治国是否深入人心、是否体现人民利益的标尺。只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同时,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满意为检验标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集中体现就是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依法治国效果的好坏,一定要用人民满意与否来检验。只有把“人民满意”当做依法治国效果检验的标准,才能真正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人民是国家管理的主体。人民享有最广泛、最充分的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权、监督权,这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管理权上而言,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是人民主体地位的有效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但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意志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人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不断提高,参与政治的范围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见,人民既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是社会监督、权力监督的主体,它们统一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要求中。 最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坚持党的领导相辅相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是我们党的动力来源,也是我们党能获得广大群众支持的真正原因。坚持党的领导,不但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但是人民的需要,也是我们党的需要。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年代,我们党都把“一切为了群众”当做价值目标,人民都把拥护党的领导当做自己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取得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的革命实践检验过的真理,其深刻的历史性内涵被一次又一次地验证。 综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无论在法律的制定上还是在实施上,使人民主体性地位始终能得到发挥,使人民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性力量。这样,才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