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关键少数”要发挥“关键作用”

29.05.2015  20:45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这就用辩证的哲学思维把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依法治国中的历史方位、历史责任和关键作用阐释得深刻透彻、令人深省。从历史来看,我国向来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民众总是向官员看齐。因此,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牵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领导干部要加深对依法治国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的认识与理解,认清自己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的责任。   领导干部是党的骨干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流砥柱。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靠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来体现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靠领导干部去组织和推动。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信念信心和实际行动,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和目标实现。领导干部必须清醒认识自身肩负的时代重任,深入领悟践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真正做到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具体要在四个方面凝神聚力: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建设法治社会,核心是让守法成为民族精神,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为实现这个目标,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在普法宣传工作上责无旁贷。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健全普法责任机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人员以案释法制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率先垂范,亲自讲、带头用,抓好面向社会的宣传阐释,深化对重大方针政策的权威解读,加强对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引导,结合实际创新普法形式,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渠道,积极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逐步克服和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执法、司法人员要对宪法法律心怀敬畏,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引导群众尊重法律、信仰法治,营造全面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正确行使权力,而且要用法律约束权力。鉴于此,要认真做好并不断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清醒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有界受控的,不可为所欲为、随心所欲。权力必须受制于法律,如果领导干部不自觉地把手中的权力置于法治的笼子之内,有朝一日必将被关进“铁制的笼子”里。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党纪党规底线不可触碰,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摒弃权力万能、圈子通融、人情优先、利益至上等错误观念,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做党纪国法的“明白人”。   自省自励防患未然。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从五个方面列举了36种领导干部法治不彰的具体表现形式,切中要害、振聋发聩。这些问题虽然在政法领导干部中是少数现象,但严重影响政法机关形象,影响司法公信力。我们要充分看到领导干部法治不彰的严重危害性,深入对照思想和工作状况,找准问题、查清根源,真正从现在做起、从自身改起、从实践抓起,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坚守法治定力、坚定法治意志,依法慎重使用手中的执法权、司法权,切实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动全社会形成弘扬法治精神、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生动局面。   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真信、真学、真用、真行,是一个反复、长期、不断提高的过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精心组织、真抓实干,构建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任务措施。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既要自己当好合格的“关键少数”,又要抓好“关键少数”,层层传导压力,抓紧抓好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创新力”,敢啃“硬骨头”,针对法治领域群众关心、矛盾突出、形势紧迫的重大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工作理念,用突出问题的解决推动工作落实,以解决问题的实效体现法治建设的成果。       (作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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