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项体育经营项目须到体育部门备案

14.10.2017  16:07

  福州新闻网10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林英)近日,市体育局抽查全市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发现全市仅有一家漂流场所进行了备案。为此,市体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文体局对辖区开办15项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情况进行排查。

  15项体育经营项目包括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登山、蹦极、武术、拳击、赛车、飞艇、摩托艇、帆船、滑水、滑冰、滑轮等,所有开办者在项目开办前15日均应主动到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接受体育部门的实地核查。

   案例点睛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开办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登山、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飞艇、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滑冰、滑轮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应在项目开办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要求经营者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