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05.01.2015  05:18
  概    要 

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我局制订了《福建省体育局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局经济处。

 

 

福建省体育局

2014年12月21日

 

福建省体育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直属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体育行业的经济特性,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六条   单位预算是指直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财务状况等确定。省体育局对定项补助经费实行项目审核和跟踪使用管理。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坚持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单位任务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按资金投向结构、项目和资金渠道分别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直属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任务,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年度单位预算建议数,经省体育局审核汇总报财政厅审定(省体彩中心按财政厅规定报送)。直属单位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省体育局审核汇总报财政厅,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省体育局对直属单位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省体育局在审核直属单位下年度预算时,将直属单位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 以及结余结转资金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直属单位应当报省体育局审核后报财政厅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直属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直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省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审批。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直属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直属单位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上级补助收入是直属单位从省体育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四条  事业收入包括:体育竞赛收入,即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比赛冠名权、媒体??施服务收入,即单位依托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提供体育比赛、健身休闲、健身指导、技能培训、运动康复、体质测试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即单位通过形象代言、特许使用权、冠名权等取得的收入;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五条  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直属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直属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建立“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规定的支出项目,正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省体育局依法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直属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直属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直属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二十七条  直属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确定在40%以内),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直属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及各种存款的有关??构开设账户必须报省体育局审批。单位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不得多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结清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核销。

第三十五条  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存货总账进行核对,并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单位应当制定消耗性存货储备定额和主要存货消耗定额。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直属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调入、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参与验收,专业仪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直属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直属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直属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服装、器材、食品、饮料等消耗性物品,按照实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资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企业经营者任免、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直属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直属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解决全局问题,省体育局有权临时对系统内的资产进行有效调度,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直属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六条  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七条  直属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和负责人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直属单位清算,应当在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直属单位清算结束后,经省体育局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处理。

(四)合??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体育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直属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直属单位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直属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发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成果、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彩票公益金与一般财政拨款分别占总收入比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经费自给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地设施种类、数量及面积、体育场馆开放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十六条  直属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同时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报省体育局审批同意。

第五十七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直属单位财会人员由省体育局委派,其他单位的财务人员由单位配备,各单位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并将配备情况报备省体育局经济处。

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五十九条  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机构履行对本单位财务监督职责。省体育局经济处和驻局监察室履行对直属单位的监督职责。

第六十四条  直属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经济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