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08.10.2014  14:27
  概    要 

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体育局(文体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促进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不断壮大体育本体产业,根据《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8日

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

资助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不断壮大体育本体产业,根据《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为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体育竞赛表演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为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C类中提取金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举办或承办,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或地方传统特色竞赛表演赛事活动。资金由省体育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示范原则。重点支持对市、县、区体育竞赛表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专项性强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二)择优扶持原则。对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化运作、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予以优先扶持。

(三)适当倾斜原则。对具有地方特色、有广泛群众参与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各地(市、县)实现“一市一品牌,一县一赛事”的办赛目标。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办竞赛表演业活动的单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连续举办二届以上(含二届)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列入省体育局重点培育竞赛表演的首届可以申报。

(二)参加竞赛表演人员100以上、参与群众1000人以上。

(三)总投资50万元以上,赞助价值13万元以上。

(四)地方网络台直播、录播或地方台新闻、中央媒体有报道。

第六条  补助标准。根据各市、县、区举办竞赛表演业的规模、赛事级别、赛事影响力、赛事市场运作及办赛开支经费等,确定以下补助标准:

(一)国际甲级赛事补助8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国家10个以上,有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选手至少3人参赛,央视直播或录播,总投资8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200万元以上。

(二)国际乙级赛事补助5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国家6个以上,有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选手至少3人参赛,央视直播或录播,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75万元以上。

(三)全国性赛事补助3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省份10个以上,地方网络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有报道,总投资15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38万元以上。

(四)海峡两岸传统特色赛事补助2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赛省份5个以上,其中必须有台湾代表队参加,地方网络台直播、录播或地方台新闻报道,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25万元以上。

(五)地方传统特色赛事补助10万元。须满足以下条件:

赛事历史5年以上(含5年),地方网络台直播、录播或地方台新闻报道,总投资5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13万元以上。

补助资金采用“总量控制,择优补助”原则,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C类中提取金额。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补助标准的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由各县级体育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各设区市体育局和财政局审核,并附上相关资料,向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一)各设区市体育局和财政局联合推荐的申请报告;

(二)国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批文;

(三)福建省体育竞赛表演业资金申报表及秩序册;

(四)国外或境外参赛运动员应具有相关证明和参赛队护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由省体育局牵头成立福建省竞赛表演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经济处。

第九条  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资金应在每年11月底前下达。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经费后,应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通知后,必须会同同级体育部门,及时拨付专款。受补助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补助经费用于竞赛表演业的组织和宣传推广上。

第十一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省体育局会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省体育局会同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体育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