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住房保障方式转变 “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
新华网福州6月3日电(记者 王文清)记者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
租赁货币补贴要随行就市
意见明确,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通过租房补贴,增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或购买住房的能力。
采取租赁货币补贴的,要合理测算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并建立起随着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要实行差别化补助,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备案
意见指出,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
其中,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015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未完成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候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与配套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购买存量住房、长期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以是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套型面积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房源为存量房的,房龄宜在10年以内,无质量和安全隐患。
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的租金应当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收储房源的结构、成新、装修、配套设施及房屋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控制租金水平。长期租赁的房源,租赁期限应当在3年以上,毛坯房租赁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收储毛坯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依法组织装修,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且实际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房屋装修设施可以无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