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3.10.2017  15:23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城市低保工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华安县出台《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华政办〔2017〕204号)。提标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由原来的492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至386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含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达到分散供养同类对象的120%以上。该《通知》从2017年7月份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