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男子替人套现 伪造近百张信用卡透支40多万元

23.12.2015  15:29

  日常生活中,利用虚假交易取得现金,而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在套现或者将信用卡交由他人养卡的时候,还存在着巨大的经济风险。这不,沙县一男子就利用这样的机会,伪造他人的信用卡,并透支了40多万元。日前,沙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陈应财在沙县某美容店、某出租屋等地所,使用计算机、手机、POS机、读写卡器等工具读取他人银行卡信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非法获取、收集他人银行账户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写入其持有的白色磁条介质,共伪造信用卡127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沙县支行等银行鉴定,从被告人陈应财处扣押的127张白色磁条卡中,除52张白色磁条卡系空白卡外,其余的75张白色磁条卡属于已植入银行账号等信息伪造成功的贷记卡或借记卡。其中伪造的贷记卡43张,已查实信用额度合计837200.02元;伪造的借记卡25张、已查实最高存款余额498448.63元;已植入银行账号但尚未判明行别的7张。陈应财伪造的信用卡信用额度及最高存款余额共计1335648.65元。

  2014年8月7日,沙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陈应财租住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应财并查获被告人陈应财用于犯罪活动的电脑、读写卡器、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陈应财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应财采用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的方法伪造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陈应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应财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各个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陈应财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陈应财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