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团伙成立电子商务公司 吸引3.9万名会员

02.06.2016  12:30

  福州晚报6月2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榕法)近日,福州中院刑二庭审结一起网络传销案。据了解,该案是继2015年以来,我省打击的涉案金额最大的网络传销案。

  被告人幸某纠集被告人林某端、黄某、肖某彬、梅某新、林某辉及林某通作为股东,由梅某新、林某辉分别出资100000元人民币作为前期启动资金。

  2011年6月,他们注册成立福建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幸某占20%、林某端占16%、黄某占16%、肖某彬占16%、林某通占12%、梅某新占10%、林某辉占10%。被告人幸某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林某端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黄某任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肖某彬任公司培训总监,林某通任市场总监。

  他们在互联网上注册网站进行宣传,采用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县级代理、商务代表、会员六级抽成制度,分别抽取0.5%~2%不等的“消费额”。

  该公司以实际收取会员17%的“消费额”提成、许诺返还会员100%的“消费额”为诱饵,共计面向全国十几个省份发展至少39087个普通会员、2275个加盟商家、284个代理商以及1647个商务代表,总“消费额”至少达738451050.35元,总上缴金额至少达126003452.2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三十三名被告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幸某等主犯及重要代理商被判处三年七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从严判处罚金刑,其余作用相对较小的区县代理商均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电子商务公司网络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传销形式,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呈现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一些传销人员还会被诱骗至偏远地区,生活悲惨,社会危害性巨大,广大市民应提高警惕,认真分析合法的投资理财与“拉人头”式传销的区别。

  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不断发展,群众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仔细辨别自媒体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以免落入网络传销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