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1.11.2014  18:29

省人民政府、省法院:

2014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法院院长马新岚所作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26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在省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拓宽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我省选聘台胞陪审员参与涉台案件的审判,成为我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一大亮点,为加强两岸司法交流、促进闽台法缘对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少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个别法院针对人民陪审员开展的业务培训活动还比较单一,人民陪审员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落实不够,考核奖惩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全省法院在落实“倍增计划”时,要注重把好质量关,从现实存在的问题出发,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素质,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提高陪审率和参审案件覆盖率,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条件。同时,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选任工作。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广泛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各阶层人士参加陪审工作。要坚持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作为主要选任标准,对个别有经验、素质好、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的标准,让更多的基层群众直接参加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使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具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切实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确保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行使表决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单独列项、统一管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各项补助以及因履行陪审职责产生的费用。要重视沟通协调机制,法院要保持与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陪”时间冲突的问题。要完善陪审员的退出机制,对不宜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应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

三、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要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能力。要广泛运用集中讲座、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办案流程、司法礼仪培训,重视履职责任和审判纪律教育。要强调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审判业务书籍和资料,让广大人民陪审员不断学习,学以致用。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法院、司法等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陪审员制度价值和意义的认知。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责任感、正义感,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法律六进”活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效果。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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