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综合报告

05.12.2016  21:47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7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分别交由人事代表工作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华侨工作委员会(台胞工作委员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办理。各委室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已先后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四、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书面答复有关代表。现将审议结果综合报告如下:

一、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的2件(第7、32号)1、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第7号);2、魏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议案(第32号)。

二、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的7件(第1、3、6、14、15、25、26号)1、蔡慧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1号);2、田毅欣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3、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6号);4、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4号);5、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5号);6、鄢萍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海岸带管理与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5号);7、李新贤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古寨堡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6号)。

三、建议将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的2件(第4、18号)1、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议案(第4号);2、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条例》的议案(第18号)。

四、建议将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列入下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1件(第28号)何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朱子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8号)。

五、建议待上位法或有关行政法规修改、制定或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启动地方立法的6件(第9、10、11、12、21、27号)1、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的议案(第9号);2、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地下空间管线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0号);3、曾凡沛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职业教育条例》的议案(第11号);4、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2号);5、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议案(第21号);6、邹荔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议案(第27号)。

六、建议先由各设区市先行立法,再视情开展省一级专项立法的5件(第22、23、24、29、31号)1、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议案(第22号);2、鄢萍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环境教育条例》的议案(第23号);3、鄢萍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议案(第24号);4、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置条例》的议案(第29号);5、魏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的议案(第31号)。

七、建议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进行省一级专项立法的10件(第2、5、8、13、16、17、20、33、34、37号)1、蔡慧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2、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社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第5号);3、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4、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公民举报投诉权利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3号);5、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6号);6、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议案(第17号);7、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暂行办法》的议案(第20号);8、魏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3号);9、林光磊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公共领域停车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4号);10、侯伟生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议案(第37号)。

八、建议暂缓制定的3件(第30、35、36号)1、魏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旅游定点家庭旅馆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0号);2、陈宜安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促进闽台融合条例》的议案(第35号);3、陈宜安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法定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6号)。

九、议案所提主要内容相关法律已有规定,无需另行制定的1件(第19号)陈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的议案(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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