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中院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

24.08.2021  17:45

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应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中明确承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默示方式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有变化,应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以保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导致未能接收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申请注册登记或报送公示年报时,提供或填报用于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邮箱,视为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

该制度还将纳入漳州企业信用监管范围。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时作出地址确认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把承诺书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漳州)门户网站。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