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故意欠保:一个无解的局面?

28.11.2014  11:29

  11月底,光泽县49岁的曾枝香女士到了办理退休手续的最后期限,但是她与公司的养老保险纠纷还没个结果。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公司工作了26年,公司却只为她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这会降低她退休后的收入,医保也会受到影响。

  职工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看似正当而简单的要求,但是,曾枝香在公司、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走进了死循环。她的背后是一个被企业故意欠保的工人群体,共同面对无解的局面。

  起因

  曾枝香于1988年4月进入光泽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此后,公司经过几次改制、更名,于2003年起成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公司。

  2004年,公司给曾枝香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了使她至2014年11月退休时刚好缴足15年,公司为她补缴了1999年至2004年的保险费8685.95元。但是,这8685.95元是以购买社保为名,让曾枝香自己出的钱。

  去年,曾枝香偶然得知了这个情节,于是要求公司为她补缴1988年至1999年共12年的养老保险费。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

  曾枝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答复称这个事情他们管不了。后来,这个纠纷被交给了光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2014年3月7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起养老保险纠纷案。2014年4月9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所谓开庭,其实只有一名“裁判员”——光泽县人社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股负责人施继好。由于调解不成,2014年4月28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裁决

  曾枝香的诉求有三点:

  一、要求公司为其补缴1988年4月至1999年10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78127.73元。仲裁委员会的回答只有12个字——“法律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二、对于2004年她自费补缴的8685.95元保险费,要求公司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承担相应比例,退还6013.35元。对于这一点,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之日的两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这份裁决,由仲裁员施继好一人决定。

  裁决书里写明,如不服裁决,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施继好告诉曾枝香,可以去法院起诉中国人寿。

  死结

  曾枝香于5月9日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公司起诉至光泽县法院,由于自2003年起,光泽县支公司的人事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管理,她把南平市分公司一同起诉了。2014年8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一、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该纠

  纷属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于曾枝香要求公司补缴12年保险费的请求,不予审理。

  二、曾枝香要求公司返还6013.35元的要求,因为已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事情到这里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曾枝香去找公司,公司说按法院判决为准;法院说这个我不受理,归人社局管;人社局说劳动监察管不了,去找仲裁;仲裁说没有法律依据,不服你去找法院;法院说你去找人社局……《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养老保险费,难道曾枝香被公司欠缴的那12年保险费不该要?

  先例

  邵武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主任钟万春告诉记者:“类似曾枝香的遭遇他见过太多了,一般都是小型私企,欺负职工维权意识欠缺,故意不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事后产生大量纠纷。”多年来,他只见过一个追讨成功的案例,那位职工从邵武一路告到省里,紧咬不放,最终让企业补缴了养老保险。“法律确实没有提到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事情。”他说。

  法律没提到补缴,那么政策、办法、规定有没有提到呢?记者在南平市人社局找到了一份“闽人社办函【2013】11号”文件,这是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泉州市国有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其中提到“凡有符合规定补缴年限的,在退休前可进行补缴”。

  可见,企业补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有政策依据的,也有成功的先例。

  南平市人社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曾枝香这笔养老保险费能不能讨得到,关键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以及光泽县人社局怎么对政策进行解读。

  9月1日,曾枝香向光泽县法院起诉光泽县人社局,指其行政不作为,要求人社局责令光泽县支公司为她限期补缴养老保险费。此案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职工怎样才能讨回被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这个问题该由谁来回答?本报将继续追踪。(福建日报记者 吴柳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