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国税局提醒小微企业抓紧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
据福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规定,2013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只为10%。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则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同时,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是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均可以享受此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受惠多少,上述工作人员也给我们具体算了一笔账,比如一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则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50%×20%=0.6万元,如果没有税收优惠的话,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25%=1.5万元,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0.9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则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5×20%=5万元,如果没有税收优惠的话,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5×25%=6.25万元,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1.25万元。
福州市国税局提醒,2013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已年度申报但未享受优惠的,可携带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材料补办理享受优惠的备案手续和补充申报,不要轻易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对在2013年度预缴时未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如果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则应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截止到6月3日,少数尚未完成申报的,要抓紧予以办理。(谢能雨 吴晓岚)
文章来源:福州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