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1号文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7条措施为企业减负

06.01.2015  10:03

    新华网福州1月5日电(见习记者 蒋巧玲 实习生 王悦)今年,福建省将基本建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小微企业在税收、融资和用工等方面将得到政策支持。记者今日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福建省政府已发布2015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增长活力。

     在税收上为小微企业“减负

    福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首先在税收上为企业“减负”。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除免税外,福建小微企业还可享受减税政策。

    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