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企业信息年报制度:制度转向“宽进严管”

01.09.2014  17:06

中新网9月1日电 日前,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解读时表示,现在制度转向“宽进严管”,对企业的登记和其他方面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主要放在事中事后,而不是事前。

日前,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今日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条例》热点问题。

就废除企业年检变成信息年报制度,赵旭东表示,这个条例展示透视出工商管理部门在改革当中观念和理念上的变化。总结起来,第一是由原来的事前监管,现在是向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转变。原来对企业的登记和其他方面都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而且是事前的,并且更多的是严禁,门槛设的很高,条件很严。现在制度转向“宽进严管”,主要放在事中事后的管理,而不是事前。这次公示条例的制定其实就是典型的事中事后和的一种管理。企业该经营经营,各种事项正常发生,只是在事中事后进行相应的核查和监管,这是一个管理理念的变化。

第二,由原来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改为一种信息公示的特别管理。过去对企业监管带有过去的行政机关对下属管理对象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记注册的管理,依然有行政管理的特点,而这次改革是改为信息公示的要求,给一个信息公示的平台,让企业进行自律,我来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是一个管理方式的重大变化。

第三,体现出政府的监管和当事人自律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的理念。过去的管理只是放在政府一方,而忽视了当事人的自律和能动性的调动,忽视了社会监督。这次通过信息公示的方式,彻底改变了监管的结构,工商部门监管只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调动了当事人的自律行为,当事人要自己对自己有一个很强的约束,也调动了社会资源的监督,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的组织都会对这个企业进行关注和信息的监督,实现了整个社会的监督的机制。

赵旭东称,证券法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监管就是采取这样的方式,上市公司是没有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监管不是简单的行政管理,就是靠信息公开,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信息公开的原则,只要你上市公司客观全面真实的把信息公示,让投资者来选择,这也形成了一种监管。这次工商部门通过信息公示的方式,同样实现了这样的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