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致企业与劳动者,这些涉疫劳动争议有答案啦

15.02.2020  20:12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效防控至关重要。随着我省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涉疫劳动争议也日益受到广大企业与劳动者的关注。为此,小编收集整理了网友们关心关注的涉疫劳动争议热点问题,邀请福建高院民一庭资深法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工资怎么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从1月31日延长至2月2日。对于1月31日至2月2日假期延长期间不能休假的劳动者,企业应安排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2.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怎么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省内企业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于相关服务保障行业企业在2月3日起安排劳动者生产的,属于在正常工作日内提供劳动,企业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其他行业企业2月3日至复工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劳动者工资应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视情发放,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企业未提供必要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可以拒绝返岗吗?

        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对未提供必要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复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企业已符合规定复工并采取必要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劳动者应及时返岗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有权作旷工处理,因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不如实报告相关情况造成疫情蔓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返岗劳动者对其个人健康信息、外出活动及人员密切接触情况负有如实报告义务。未如实报告,造成疫情蔓延严重后果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6.劳动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观察、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时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对确属非劳动者个人可控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期、观察期、医疗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劳动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工资怎么发?

        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岗复工提供正常劳动且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发放标准,未能协商一致的,企业可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延迟复工工资待遇规定视情发放。但劳动者因不遵守防控措施导致无法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8.劳动者在家上班或出差期间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岗,工资怎么发?

        劳动者虽未按时返岗,但根据企业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在线上班的;或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期间,受交通出入限制或需履行居家观察义务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9.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享受医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享有医疗期相关待遇。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