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下套员工工作年限“失踪” 被开除维权困难

11.11.2014  16:53

  11月11日讯 近期,《晚报调解室》接到不少员工反映,上班几年甚至几十年,到头来被辞退了,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可在证明劳动关系上,员工频频吃大亏,有人工作几年只有最后一个月才有劳动关系。调解员深入调查发现,这些都是企业在故意设套。

  为防止更多的企业员工上当受骗,调解员挑选了两个典型案例,并重点分析,以揭露某些不道德的企业是如何给员工下套的。

  案例一:

  工作三年多

  劳动关系只有一月

  39岁的陈某,于2011年7月到福建某辉集团公司上班,双方有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开始,公司为他缴交了社保、医保,但从那以后,公司就再也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陈某多次找到公司相关人员交涉都没有结果。2014年9月9日,陈某突然接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他于当天就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走人。

  陈某要求企业赔偿其损失。

共4页 1 2 3 4

  调解员核查了陈某提交的材料,但没有资料能直接证明他与福建某辉集团公司有直接劳动关系。有效的社保卡缴交状态显示,从2012年4月到2014年9月,先后有4家不同的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其中,2014年9月是由福州佳某投资公司为他缴交社保。

  这样一来,陈某只与最后的这家福州佳某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只有一个月。按《劳动法》相关规定,陈某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分钱补偿也拿不到。

  调解员应询了当事公司,福州佳某投资公司派人取走了应询材料,但不接受应询调解。

  案例二:

  工人被开除才发现

  部分工作年限变没了

  42岁的林某,于1995年进入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上班。从1995年至2014年,公司都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9月30日,林某向公司请病假,在未获批的情况下离开,结果被认定为旷工。2013年10月23日,林某被口头通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林某认为,他自1999年5月至2013年10月在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上班,

  然而,调解员从林某提供的社保缴交材料看,2000年、2001年2月至11月,为他缴社保的是福州某石材有限公司;2001年1月、2002年至2009年3月,为他缴社保的是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2009年4月至2013年10月,为他缴社保的是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之前林某与哪家公司有劳动关系,该公司一律不知情。同时,因林某无故旷工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不予理会林某的相关赔偿要求。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因此认定林某离开该公司时工作年限为6年4个月,因此该公司只赔偿林某在这6年4个月内的相关损失。

  律师:

  要想取得合理赔偿

  需多方证明劳动关系

  就案例二,我们继续探讨。林某还有没有可能找回丢失的工作年限?如果法院二审,他将如何应对?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燕铭与当事人细询后,进行了深入分析。

  林燕铭认为,要想确定林某在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究竟是14年6个月,还是6年4个月,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当事人可从几方面入手。

  1.可从林某提交的三家公司其他材料,诸如生产确认书及公司公文纸等角度,侧面证明3家公司存在关联性、延续性。

  2.林某在14年6个月的工作期间,工作岗位、工种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他怎么会由一个被认为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司缴纳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不符合常理。

  3.从林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看出,公司实际控制人付某分别于2006年8月10日、2007年2月16日、2007年4月11日、2007年6月11日、2007年9月11日给他发放了工资。而在此期间,林某的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的缴交主体却是建材公司,因此可证明3家公司是一套人马3个牌子。

  4.2002年至2013年10月,林某一直在同一岗位做着同一件事,和公司所有的对接流程、工作内容都没有发生变化。如公司发生了变化,新旧两个公司都没有给林某任何通知,贸易公司没有林某应聘登记,也没有其入职登记。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版主手记:

  加强企业监管

  找出真正责任人

  一套人马头上顶着多个公司牌子,要认真追究起责任来,这些牌子与实际经营人都没有关系。以上两个案例即是典型。出现这样的情况,与近年社会兴起的花钱请人当法人代表现象有直接的关系。

  一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专门花钱聘请一些刚踏入社会没有经验的年轻员工当专职法人代表;还有的人聘请离退休老人当专职法人代表。而这些所谓的“法人代表”只不过是一名普通员工,根本没有股份,经营管理也不是他们说了算。他们的作用仅仅是出事后挡在最前面遮风雨,真正的老板则躲在背后,只管数钱。

  这样一来,真正的老板就可以在幕后操纵多个牌子公司,而从法律上查不出这些牌子公司之间有任何的直接关系。受害的员工想要维权,困难重重。

  因此,要剔除这个法律漏洞,企业监管部门应该加强规范管理,让真正的责任人站出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福州晚报记者 刘栋宾/文 陈晓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