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少年狱中申诉 (2)

23.02.2016  13:19
  

  周玉忠和徐昕均认为,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鉴定人员没有提供资质证明,福建省司法厅作为法律规定的鉴定人登记备案、公告的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系统也没有显示该机构及两位鉴定人员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解释,公安、检察院等设立的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院自己管理,“不在我们这管理,所以,在司法厅的网上是查不到的”。

  从事鉴定工作30多年的资深业内人士赵凌(化名)证实了这一点。他介绍,我国鉴定机构目前实行两套系统,一套面向社会,一套面向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这种“自侦自鉴”的格局因难以保持鉴定中立性而受诟病已久,国家曾试图改革,但10多年来并没达到预期效果。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08年已下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在赵凌看来,这份《枪支、弹药鉴定书》部分内容不合规范。赵凌说,该机构鉴定了24支枪,但只在“分析论证”中笼统地概括“20支送检‘枪支’所发射的弹丸最大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没有每把“”的具体数值,也没有交代检验每把枪如何射击,“这是不能服人的”。

  赵凌还认为,该鉴定的鉴定人、复核人的人员安排也欠妥,“鉴定人的职称是工程师,复核人却只是助理工程师,这个是本末倒置的,复核人的职称通常应该更高。”赵凌说,在他的印象里,很多鉴定都是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复核人。

  今年2月18日,作为复核人的梁姓助理工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内部工作要求没有“复核人职称要高于鉴定人”的规定。梁还称,他们对每一支“”都进行了检验,档案均有具体数值留底。

  赵凌表示,司法鉴定意见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这是司法鉴定基本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某任局长编写的《司法鉴定通论》一书也提出这一点。

  除此之外,申诉律师徐昕还在自媒体刊文称,鉴定人、复核人的签名疑似同一人书写,严重程序违法。对此,梁姓助理工程师回应称,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可以做鉴定”。

  有学者认为案件不合走私武器罪立法本意

  一、二审辩护律师周玉忠告诉记者,这是他辩护的类似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一件。相较之下,今年1月,他辩护的首起“仿真枪变真枪”案件的当事人、仿真枪商贩王国其,历经六年七审两次撤诉,最终被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9年10月,王国其在街头贩卖的20支仿真枪共18支被鉴定为真枪,越秀区法院曾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如今,入狱4年的王国其正申请67万元国家赔偿。

  多家媒体报道此类案件时曾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对此,一名刑法学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因为某个案件就想把整个枪支认定标准推翻,这个方法和思路是不现实的,因为全国很多法院判决都引用了这个标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名副教授撰文认为,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对于枪口比动能介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与1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案件,应当慎重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行为对象是枪支,并且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无法避免的,就应当阻却犯罪故意从而不构成相应的枪支犯罪”。

  中国青年报记者计算发现,根据2014年9月购物页面载明的刘大蔚所买枪形物的初速度,以及相关BB弹重量,在数据齐全的枪形物中,最大的枪口比动能约9.95焦耳/平方厘米,最小的是2.8焦耳/平方厘米。

  据了解,此前有试验显示投射物击穿皮肤的临界值约为10~15焦耳/平方厘米。

  前述副教授注意到,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开始采取审慎立场。例如,一个代姓农民在县城繁华地段开了一家日用百货商店,一天,一家玩具批发商来推销玩具枪,代某花费1600余元购进了50支。后来,民警收缴了24支塑料枪,经鉴定其中3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但是,检察机关认为代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作出了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他发现。

  徐昕认为,刘大蔚案量刑过重。近年来,与其案情相近的有广州白领冯某,《南方都市报》报道称,冯某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因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深圳中院认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看来,当时设立走私武器罪,想象的情境是被告人拿到枪支、弹药后逃避海关监管、偷越边境,“这是很可怕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处罚标准是很严的”。

  “但是,刘大蔚并没有做这些,他只是有购买行为,一是他对这个行为不了解,二是他想到这个网上能买到的,肯定是仿真枪。剩下的操作他就只是付款。”阮齐林说,如果说走私行为,那都是卖方在干的,刘大蔚没有干。

  阮齐林认为,此案显然和当时的立法本意不一样,走私武器罪“得有多大的技能,得有多大的犯罪规模、犯罪胆量呢。这不是刘大蔚能干的,他就是点个鼠标、打个钱”。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的情况: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报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杜珂)

  “调高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可行

  直到代理了刘大蔚申诉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才发现,司法实践认定的最低标准的“枪支”,跟他想象的不一样。

  近年来,公民持有、销售他们认为的仿真枪、玩具枪而被认定为真枪的新闻屡见报端,因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的刘大蔚,只是其中之一。

  徐昕认为,事情根源在于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骤降为1.8焦耳/平方厘米,约是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与一些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

  在部分公安系统专家看来,枪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予以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无可非议,当然,这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仿真枪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我们想把它管住,初衷是正确的。如果枪支认定标准调得很低,容易伤及无辜。”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安院校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玩具枪”“仿真枪”多次被认定为真枪

  事实上,一把“”被认定为玩具枪、仿真枪或是枪支,结果天差地别:对于商家,销售玩具枪不违法,而如果是仿真枪,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起刑点是拘役;如果被认定为枪支,结局或是非法买卖枪支罪,起刑点3年,直至无期徒刑、死刑。

  而对于消费者,持有玩具枪是正常的,如果持有的是枪支,则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注意到,根据现行枪支认定标准,枪口比动能≤0.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为玩具枪;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为枪支;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可用来衡量枪支致伤力——记者注)

  201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副教授发现,社会上近年来出现大量被告人坚称买卖、销售的是“玩具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有的是网购的塑料仿真枪。他举例,2011年,一名张姓青年为10岁儿子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后被警方查获。鉴定显示,它们的枪口比动能达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该青年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