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为适应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结合我省实际,从优化启动依据、降低启动条件、缩短发放时限等方面入手,对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灵敏度和时效性。日前,省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林作明接受专访,对百姓关注的这一新政策作出详细解读。
问: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答:我省自2010年11月联动机制建立实施以来,对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据统计,2011年至今全省有16个月达到联动机制省定启动条件,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共约5.17亿元,惠及110多万困难群众。其中,2011—2013年由于我省物价涨幅相对较高(CPI涨幅分别为5.3%、2.4%、2.5%),共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约3.15亿元;2014年以来我省物价涨幅相对较低(2014年、2015年、2016年1-9月CPI涨幅分别为2.0%、1.7%、1.6%),虽未达到省定启动条件,但由于部分地方(如福州、厦门、泉州)设置了较低的启动条件和较高的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实际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全省共计发放补贴约2.02亿元。
问:这次主要对联动机制的哪些条款作了修订?有哪些亮点?
答:主要对四个方面作了修订,具体是:
第一,优化启动依据。原机制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厦门已启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或粮食价格指数为启动依据,新机制在继续锚定CPI作为启动依据(厦门可继续沿用SCPI)的同时,以食品价格指数取代粮食价格指数,代表性更强,覆盖面更广,粮食、肉类、鲜菜等商品价格变化情况均可得到体现。并且规定CPI(厦门用SCPI)和食品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中任一指标达到临界值(CPI为3%,食品价格指数为6%)即可启动联动机制,保证全面涵盖敏感指标,更有利于困难群众。
第二,降低启动条件。原机制规定必须在锚定指标“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值”才启动联动机制,新机制对此作了重大调整,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规定单月达到临界值即可启动联动机制;同时保持CPI月同比涨幅3%的启动临界值不变,比国家要求的CPI启动临界值(月同比涨幅3.5%)低了0.5个百分点,从而使我省新机制的灵敏度更加凸显。以2011年-2016年9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验证,按新机制将使启动月份增至22个月,比按现行规定启动16个月增加了37.5%。此外,新机制还保留了地市一级降低启动条件的空间,即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第三,缩短发放时限。新机制将现行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按月测算,按季发放”,改为“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明确在相关指数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从而提高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的时效性,尽早把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四,统一补贴标准。早在2014年我省第二次完善联动机制时,就规定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启动机制、统一补贴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对统一补贴标准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因此本次修订将“平均城乡低保标准”明确为“全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算术平均值”。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增强了设区市政府的统筹协调力度,避免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县区之间、城乡之间补贴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更有利于比例占多数的农村困难群众,符合缩小城乡补贴差异的要求。
问:新机制对保障范围如何规定?
答:我省联动机制建立之初,就明确规定保障范围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四类保障对象。这次修订只是对个别保障对象的名称作了调整,并没有缩小保障范围。如根据2014年国家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规定,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相应修改为“特困人员”;再比如将“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修改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考虑到各地财力与困难群体情况存在着差异,本次修订仍然保留了各地扩大保障范围的空间,即重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如何保障?
答:一是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补贴资金按现行分担比例承担,省级财政按对下结算办法给予补助;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等其他补助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设区市政府确定,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开征期间,上述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是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的。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此外,中央和省级财政也将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优抚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问: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后,如何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答:新机制补贴发放工作将过去的“季发”改为“月发”,时限缩短到“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这对发放补贴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只有密切配合、无缝对接,才能完成任务。首先要提前做好预算安排。提前将联动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其次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价格主管部门针对物价上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做出启动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部门负责CPI和SCPI的具体编制和发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补助对象以及低保标准的基础数据,并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将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问:新机制发布后如何确保相关政策尽快实施?
答:为更好地发挥新机制的政策效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抓好督促落实:
一是要求尽快修订地市的联动机制。督促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新机制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本辖区的联动机制,并将修订情况报告省物价局。
二是认真执行新修订的联动机制。由于新机制发布同时废止了过去的有关文件规定,因此,各地在新旧机制的衔接过程中,如果适逢当地达到新机制启动条件的情况,就必须先按照省里新机制的相关规定实施启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是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评估。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通报各地联动机制修订和执行启动情况。同时,也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继续关注这项民生工程的进展情况,使我们更好地把党和政府关心救助困难群众生活的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