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43件市政府文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
03.01.2019 10:01
本文来源: 新华
日前,厦门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适用期已过的43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并对外公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需适时清理现行政策和文件。一段时间以来,厦门市在前期各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又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梳理,反复研究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这43件市政府文件中,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已有新规替代、阶段性文件等9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以及《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是阶段性文件。《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办法》等文件则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等已由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还对已不符合上位法立改废、与国家改革措施相抵触、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34件有效期届满文件及时宣布失效。据了解,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曾分别在厦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发挥过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已完成使命,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记者 蔡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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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2019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