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成功调撤223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
08.09.2015 10:28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交付原告,如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原告已付款的0.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安装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逾期交付房屋,并且至今没有交付(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未安装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和其他基础设施,已构成违约,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该院法官积极调解,主动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最后使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215件案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福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并同意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安装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喷泉、路灯以及电表立户至业主户头。另外8件案件原告撤诉。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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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2015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