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
11月1日是快递实名制首日,但从媒体探访情况看,执行情况总体上并不乐观。不难看出,快递实名制实际上增加了快递企业的成本和快递员的工作负担,这种成本和负担最后还会转嫁到客户身上。更直接的权利风险是个人信息安全,从银行到电信,以往的经验都告诉我们,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无处不在。在这种背景下,实名制的推行暗含着更严重的公私权冲突,也更加凸显实名制本质上乃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立法议题,远非政府部门单方面可以决定。
作为一项关涉公私复杂利益的公共决策,实名制虽然具备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等正当性理由,但其本身若要进入生活实践,则不应缺失民主立法这道程序。以部门规章甚至文件通知的方式确立并实施实名制,这种行政化思路低估了实名制所关涉的权利与权力关系性质,说严重点儿似乎有侵越立法职权的嫌疑。
网络实名制也罢,手机实名制也罢,快递实名制也罢,目的都是应对现代公共安全治理上的诸多不确定性风险,但实名制最终都需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进行平衡,最佳的平衡方式无疑是民主立法。民主立法的好处在于:它能将不同利益方的诉求充分展现,防止单方面决策出现顾此失彼的遗漏,从而将实名制设计得更加完善配套,以实现秩序与自由的平衡;与此同时,民主立法还能基于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价值,在社会上凝聚更多的认同和共识,为制度实施提供心理基础。
(摘自11月4日《检察日报》7版《实名制应当是一个立法问题》,作者: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