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以“大追逃”打消贪官逍遥“境”外侥幸

28.09.2014  12:31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检26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这也被舆论称作,对外逃贪官的“国际大追逃”。

  检察系统展开“大追逃”,与公安部部署的“猎狐行动”,可谓遥相呼应。而以专项行动的方式,来加大境外追逃的力度,既契合反腐纵深化的要求,承接了公众对反腐肃贪的期许,也是对某些犯罪分子的“亮剑”与震慑。

  应看到,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些贪官企图逍遥法外的避罪首选,就是潜逃境外;还有的为逃避监管,将资产转移海外,如张曙光案等,都有类似情节。而在反腐之风劲吹的语境下,涉腐官员外逃,也时有发生。比如近来频密上演的“官员去哪儿”,就引发广泛关注,其中外逃就是部分失联官员“快闪”的动向。

  在此情境下,显然不能任由外逃贪官全身而退,任由贪腐资产“烂在外边”,而应及时启动追逃追赃键,将逃身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打消其逍遥“”外的侥幸心理,维护反腐公信、社会正义。

  当然,正如最高检指出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现实困难与客观掣肘都不容忽视,但这不是识难而退的借口,而应是迎难而上的理由。作为检察机关,也理应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跟公安、外交、司法、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大追逃”工作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机制;并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劝返等手段,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

  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最高检当充分利用多边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开展境外追逃。要知道,于2005年生效的《公约》,已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中国也加入了该国际条约。所以用好既有的国际合作平台,不断拓展发现、查缉犯罪嫌疑人和追缴腐败资产的渠道,很有必要。

  还应利用好的,是现有的法律资源。为让国内法与《公约》进行衔接,增强操作性,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如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避免因贪官死亡、逃匿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判决,其他缔约国无法没收流入其境内资产的状况。

  而动真格之下,可以想见,“大追逃”必将取得可观成效。可资参照的,是公安部7月底开展“猎狐行动”以来,两个月共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88名,超过去年全年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总数的一半,并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规劝35名相关嫌疑人回国自首。

  境外追逃很重要,同样应予关注的,是扎紧藩篱,避免贪官动辄“说走就走”、轻易潜逃。在这方面,我国已建立了公务人员出国(境)审批、出国(境)资本管理等制度,对裸官也在加强管束,但光这还不够,针对某些官员用“假证”潜逃的问题,还有必要加强对假户口假证的筛查管控。也只有将配套性治理与严密追逃衔接,在亡羊前就有补牢的前瞻性,才能避免贪官轻易“金蝉脱壳”。

  说到底,也只有多方联动,堵住每个制度豁口,利用好司法程序武器和国际合作平台等,才能筑起“恢恢而不漏”的法网,让那些逍遥“”外的小算盘落空,也让反腐震慑力更充分地显现。

  (光明网评论员)

【责任编辑:黄新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