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变应时变 以新促创新

22.12.2016  12:35
  “世间万物,变动不居。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近年来,科技创新就像撬动地球的杠杆,以前所未有的力量推动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此背景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审时度势,识变、应变、求变,创新机制促进科技创新。

  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福州中院每年受理的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技术秘密纠纷)呈20%左右的递增趋势。为此,福州中院加大技术密集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各种发展活力充分迸发,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

  近日,记者走进福州中院,对该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如何驱动科技创新发展进行调查。

  善于识变:出招解难案

  “从双方电路图的具体设计方式、电路所实现的相应功能效果上来看,两者实质性是相同的。”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启鸣从其理工科专业背景出发,在合议过程中就相关证据提出意见。

  这是一起“智能翻盖垃圾桶”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是产品的主控芯片中的电路设计,被控侵权方提供了产品的电路设计图。然而,该案的主审法官并不具有专业背景,“电路设计图”这一复杂的技术判断,显然成为了审理中较大的阻碍。

  这时,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合议庭成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开庭审理前的技术调查程序中,通过剖析、比对,固定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得出了二者为实质性相同技术方案的结论。最终福州中院判决原告方胜诉,双方在二审时达成了和解。

  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瑞钦向记者坦言,随着软件著作权纠纷、精密仪器、通讯等高尖端专利侵权、侵害商业秘密等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官多数仅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应付日趋复杂的技术类纠纷时往往力不从心。但完全依靠专家证人、专业辅助人等制度,将技术类问题的判断权“外部化”,也会带来审判权让渡、增加当事人讼累、拖延审判周期等影响。

  福州中院副院长林志雄表示,为解决此类问题,福州中院有意识培养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建设适应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力量,尤其是注重招录、培养具有理工科教育背景的法官及法官助理来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法官在前置技术调查程序中的优势。近年来,共配备两名具有理工类学位的法官充实审判力量,其中一人还通过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据福州中院2016年发布的知识产权白皮书显示,技术密集型行业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领域,相关纠纷有着权利类型多样、权利内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量低;产品技术性能复杂、更新换代快;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隐蔽,受侵权损失较大但又难以精确度量等特点。由此,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形式呈现多样化,审理难点和重点也在于证据固定和技术比对。

  福州中院知产庭通过审判实践和调查研究,认为权利人的取证手段受法规制约,经常难以通过合法方式自行有效地提取证据。该庭大力支持证据保全措施,以期及时有效地固定侵权证据,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侵权判定的准确度。

  以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为例。原告是一家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其采购渠道、销售对象都是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管理及经营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在诉讼中,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并没有以书面方式汇编成册,有关客户信息集成在企业ERP平台上,原始数据则存放在ERP服务器中,导致原告无法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呈交这些证据。

  福州中院知产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对软件客户端、服务器终端的数据进行拷贝并封存,将电子数据以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进行转移并呈现,在此基础上审核认定商业秘密的组成内容。

  福州中院知产庭法官池开通介绍,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无纸化办公已经成为普遍应用的管理模式,大量的合同及其他信息都整合在数据库中,一旦遇到诉讼纠纷,大量的证据都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而电子证据的存储,通常分散在本地客户端、服务器端及云端。福州中院在进行相关证据保全时,注重加强对证据存储技术的通盘了解,从而准确地提取、固定证据。

  据统计,2013年以来,福州中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的支持率达98%以上,执行成功率达95%,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高度评价。

  积极应变:保护重平等

  “你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过大、具体实施方式不清,如果按目前的方案,从小的说,将使大量的手机厂商均无法正常生产、销售,往大的说,会损害我国目前蓬勃发展的科技产业。”福州中院知产庭法官林丽娟在接到某个发明人起诉国内各大手机厂商的系列专利侵权诉讼后,耐心地向原告进行释法析理,劝其撤回起诉。

  福州中院知产庭副庭长邱灿明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对此类注重“比例协调”的案件颇有感悟。他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说,在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方往往会要求法院判令被诉侵权方停止侵权,销毁已经制造、使用的侵权产品,而被诉侵权方为制造、使用相关产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无条件地支持原告方的请求,将使被诉方陷入无法挽救的困境,从实质结果上难谓公平。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如何通过审判工作实现比例协调和平衡发展,是对审判人员智慧的重要考验。

  正如邱灿明所言,比例协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项司法政策。保护技术型知识产权,既要着眼于对创新成果的肯定,也要重视对未来创新活力的激发。

  在依法保护技术创新的同时,福州中院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审判工作划定知识产权权利界限以及作出适当容忍的必要考量因素。

  福州中院知产庭法官潘筝对审理的原告汪某与多家工程水利施工单位的专利侵权纠纷,记忆犹新。

  被控侵权方均为实施福州市江河水道综合治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招标方及设计单位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落入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原告在请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外,还要求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使用,并销毁已经施工完成的部分工程。

  在审理过程中,潘筝和合议庭成员们多次勘查现场,查明实际施工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并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工程的整体社会效益,最终认定被诉侵权单位的施工方案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官们同时认为,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主观上并没有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并且施工工程是为了实现水道治理,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因素,因此施工单位可以在支付适当的专利许可费用后保留原完成的工程并继续施工。

  据了解,2013年以来,福州中院对诉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3件,在有力遏制侵权行为的同时又注重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相关举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主动求变:节奏在提速

  “感谢法官签发的调查令,让我们能够及时自证清白。”天津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激动地对福州中院知产庭法官说。

  在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天津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涉案车辆的进口商。天津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虽予以否认,却苦于进口商品的相应报关、检验检疫材料分别保存于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

  为此,福州中院经审查向天津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律师签发了两份调查令,并很快得到被调查单位的反馈,证实涉案车辆的进口商确实另有其人。

  签发这份调查令的法官李瑞钦指出,对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来说,技术的升级换代异常快速,对于新技术的保护如果不能及时到位,对企业开发、推广新技术的积极性将是严重挫伤。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相关证据,福州中院逐步探索建立了知识产权诉讼调查令制度,促使审判应势提速。

  调查时记者注意到,对于如何在司法保护主导的前提下,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产生程序互补效益,及时、快速、全面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福州中院也有着有益的实践。

  经过几番筹谋,福州中院与福州海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市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建立起诉调联动机制。

  福州一家生产智能井盖的企业即是诉调联动机制的受益者之一。该企业生产的智能井盖主要用于市政道路施工中的下水道,多项专利均已获得授权。然而,该企业发现,一些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了未经许可、擅自从其他来源购进的专利产品,向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侵权投诉。根据诉调联动机制,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向福州中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福州中院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专利许可问题进行磋商,以达成最终和解,避免影响市政施工。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在福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达成一揽子民事和解,并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两个多月时间里,智能井盖企业的利益损失得到了及时的弥补,市政施工成果亦如期交付。

  “近一点,更近一点”。福州中院深入开展一线工作法,在科技创新的重要据点福州软件园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站,派专门知识产权法官进驻,为高新企业提供常态化的司法服务,促企业转变发展模式。

  长期驻点服务站的潘筝,提及一个司法服务的案例,特别有神采。

  据他介绍,福州有一家芯片设计、制造企业,产品不但在国内市场上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还大量出口到海外,并接受国际客户的外包服务。但目前芯片的架构、底层设计等核心技术方案专利都被一些国际巨头公司掌握,该企业每年都要向专利权人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

  但专利权人利用垄断地位和许可授权条款的模糊,在该企业支付了许可费用并采购了上游产品的情况下,对于该企业在国内制造但出口到欧洲的芯片,仍发出了国外专利侵权诉讼威胁。

  服务站的法官们则建议该企业据理力争,进一步与国际专利权人谈判以澄清授权条款,同时联系国外当地专业律所,做好国外诉讼的准备,树立企业海外胜诉的信心。最终,该企业通过谈判解决了争端,在不增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继续顺利开展国际贸易。

  据介绍,2013年至今,福州中院走访了22家高新技术企业,向企业提出司法建议30余条,有效排除了企业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困难,提升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知者随事而变”,句中“”通“”。面对科技创新链条更加灵巧,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产业更新换代不断加快的科技创新时代,福州中院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破冰前行的勇气,更以创新发展的慧,应随风向风起帆张,驱动科技创新前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