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刚性制度着力整治“碰瓷”犯罪

23.11.2020  18:35

庭审现场 (林长鑫 摄)

被告人“碰瓷”时使用的车辆

导读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不仅危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统一了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

被告人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就因在高速公路上“碰瓷”强行索要钱财,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团伙是以被告人陈某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钟某辉、钟某春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依法受到了严惩。

投掷石块伪造交通事故

2019年3月起,陈某强提议并纠集钟某辉、钟某春,经合谋后在甬莞、沈海高速公路等路段,通过伪造发生交通事故假象,进而要求被害人赔款私了的方式,强行索取及骗取被害人钱财。

陈某强从其亲戚处借来了奔驰牌小型轿车,并事先准备一个镜片已破裂的左后视镜及多个虚假号牌。在选定目标车辆后,钟某春驾驶已悬挂虚假号牌的该奔驰车尾随,在目标车辆准备变道行驶时就逼近该车,由钟某辉向目标车辆投掷小石块等物以制造类似发生刮擦、碰撞之声响,再由钟某春以按喇叭、打双闪、摇下车窗玻璃大声呼喊等方式,示意目标车辆靠边停车。

在被害人车辆停靠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后,钟某辉先下车并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际,用事先准备的砂纸在被害人车身上划出一道类似刮擦的划痕。

以车辆破损为由要挟赔偿

伪造好发生交通事故的假象后,钟某辉敲打车窗玻璃要求被害人下车查看,并以奔驰车左后视镜被碰损为由要求被害人赔偿,钟某春则在一旁帮腔、附和,陈某强则以老板身份适时敲定赔偿金额。

期间,若被害人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愿意赔偿时,上述三人就以高速公路上报警处理的手续繁琐、费时费力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若被害人质疑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要求报警处理时,三人就采取大声责骂、不让被害人离开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害怕、恐惧的心理,迫使被害人同意赔钱私了。

对骗得或敲诈所得钱款,一般由陈某强使用其事先专门准备的微信账户收款,及以其手机号绑定且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收款,少部分收取现金,后由陈某强与钟某辉、钟某春按55%、20%、25%的比例进行分赃。

为逃避查处,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还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宿。作案期间,钟某辉、钟某春均听从陈某强安排,所需食宿、车辆油费、过路费等,均由陈某强支付。利用上述犯罪手段,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于2019年3月至10月间,连续作案数十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0万余元。

三被告人行为构成三种罪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强决策、组织、纠集被告人钟某辉、钟某春于2019年3月至同年10月间,通过伪造发生交通事故假象,进而要求被害人赔款私了的方式,强行索取及骗取被害人钱财,以及自2019年2月起多次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以逃避查处,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钟某辉、钟某春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高速公路危险的环境,连续、密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及诈骗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高速交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期间,被告人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万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中既遂2万余元,未遂7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在实施上述犯罪期间,为逃避查处多次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三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四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3.4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钟某辉以量刑过重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9月23日,泉州中院裁定驳回钟某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碰瓷”案件,从相关案例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交通“碰瓷”行为的定性争议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要准确对“碰瓷”行为进行定性,既要把握“碰瓷”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若有则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要准确把握获取财物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使用暴力,若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或强行劫取抑或趁人不备强行夺取,则考虑盗窃罪、抢劫罪或抢夺罪;若行为人通过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获得财产,则考虑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首先,被告人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选择的“碰瓷”方式是向被害人车辆投掷小石块等以制造类似发生刮擦、碰撞之声响,其行为尚不足以使车辆失去控制、倾覆,所造成的危险不具有扩散性和广泛的杀伤力、破坏性,不足以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造成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

其次,本案被告人利用上述手段作案数十起,既涉及诈骗也涉及敲诈。其伪造发生交通事故假象,若被害人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愿意赔偿时,被告人就以高速公路上报警处理的手续繁琐、费时费力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该行为具有诈骗罪中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若被害人质疑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要求报警处理时,被告人就采取大声责骂、不让被害人离开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害怕、恐惧的心理,迫使被害人同意赔钱私了,从而强行索取被害人的钱财,该行具有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胁迫性”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非自愿性”两个显著特征,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因此,对于此类交通“碰瓷”犯罪案件,既要综合考察“碰瓷”发生时的各种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又要界定获取财物的方式以准确认定案件行为性质。

■司法观察

对“碰瓷”行为在法律上准确界定

由于“碰瓷”手段多样、随机性强、流动性大,往往涉及刑法中多个罪名。《指导意见》以法理剖析“碰瓷”“病理”,首次对其概念做出法律解释,并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在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办案可预测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期待与司法裁判的无缝对接。

首先,《指导意见》明确了“碰瓷”行为的法律定义,指出“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并列举了常见的“碰瓷”形式,对定义进行进一步的解释。第一次对“碰瓷”行为的概念在法律上进行了界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碰瓷”内涵与外延有了明确的指引。

其次,《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明确了定性处理的原则。《指导意见》在对以往办案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并结合“碰瓷”行为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碰瓷”行为在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中的表现形式,比如在第二条规定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常见情形比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为进一步明确“碰瓷”行为所涉及到的财产犯罪以及相关衍生的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提供了指引。

最后,对“碰瓷”行为明确要惩治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相结合。《指导意见》规定,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严格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以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对“碰瓷”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行了区分。《指导意见》规定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同时提示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

■专家解析

治理“碰瓷”需社会共同参与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吴永辉

“碰瓷”一词肇始于清朝时期制造赝品瓷器摔坏的假象寻求高额赔偿的欺诈行为,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行业和领域,泛指一切通过制造假伤假损假象的讹诈钱财行为。碰瓷行为严重冲击了正常的人际交往,妨害了诚信和谐社会的建构,对“碰瓷”行为进行整顿和治理势在必行。

最近,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治进行了分类处理,为司法机关以刑罚手段打击和惩治“碰瓷”严重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指导意见》的出台和施行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碰瓷”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及其转化等法律难题,促进了当前我国“碰瓷”毒瘤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不过,单一的刑罚治理手段除了要耗费宝贵的刑事司法资源外,一味地严刑峻法不一定能取得预期的治理效果。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讲,“碰瓷”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良的社会寄生现象,有其滋生的社会土壤。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犯罪嫌疑人之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的常态化治理成效。

首先,要加强受害人“避碰”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交通“碰瓷”的很多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先因不良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充分利用受害人的把柄,借题发挥,制造“碰瓷”事故,然后肆意拿捏受害人害怕被曝光处罚的恐惧心理与息事宁人心态,从而达到索要和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而阻断和免除“碰瓷”行为人的有机可乘。

其次,要注意“碰瓷”交通事故证据的截取和留存。除了多方调取所谓“事故”周边的监控设备外,安装行车记录仪是以高科技手段有效“避碰”的简便防范方法。行车记录仪为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现场证据和录像,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和责任一目了然,使得“碰瓷”行为真相曝光而无所遁形。

最后,要加大社会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普法力度。治安管理、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等执法司法机构可以在网络、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报纸等多媒体上将典型的“碰瓷”行为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宣讲,使公众在明晰其违法性和危害性的基础上,能够准确识别“碰瓷”行为,大胆及时报警,避免上当受骗,有效震慑“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促进公正文明、和谐诚信法治社会的形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