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自以为小偷小摸不算犯罪 屡次偷窃被判刑

11.08.2014  17:23

  东南网漳州8月11日讯 自认为“小偷小摸”弄点小钱不算犯罪,2个月内作案4次,结果换来的将是牢狱之苦。8月8日,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侯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外来务工人员侯某因体型较小,受不了繁重的体力劳动,遂辞职不干,但同时也断了经济来源。自认为只要偷的东西够不上犯罪就不会有事的侯某就想到小偷小摸来搞点生活费维持生计,遂在2014年的3-4月间,3次夜黑风高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开发区云龙海岸三期工地盗窃毛坯房内的电线。保安发现电线多次被盗后,就想方设法地要抓住小偷,遂想到在建筑工人下班后,在楼道撒上石灰粉,若有人踩上脚印,黑白对比立马能发现。因此在2014年4月19日晚,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侯某第四次到该工地盗窃电线时,踩在了保安事先撒下的石灰粉上,留下了明显的脚印,被巡逻的保安跟随脚印来到犯罪现场,并将侯某抓隹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检察官说法:

  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去年4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由此看出,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数额较大”,一是“多次盗窃”。在本案中,侯某四次盗窃的金额累计达到1000多元,他以为构不成犯罪。其实,侯某虽然每次盗窃的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刑事处罚标准,但他在两个多月时间内连续4次盗窃,符合“多次盗窃”的刑事处罚标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南网通讯员 林志南 张小虾 记者 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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