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要进一步做好动物保护和防疫体系建设工作

03.07.2015  11:45

近日,农业部答复了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有关畜牧兽医工作的两项建议。

        农业部在答复关于流浪猫狗管理的建议中称,反对虐待动物,提倡动物福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猪屠宰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动物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如《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条件,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生猪屠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

        我国是动物饲养和野生动物资源大国,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民族习俗等多个社会领域,全面提高动物保护工作水平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工作。做好我国动物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步,农业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加强依法保护动物的舆论宣传,促进关爱动物、善待动物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

        农业部在答复关于贵州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建议中称,国家高度重视贵州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自2004年以来,国家累计安排中央投资3.7亿元,建立健全了贵州省、县、乡三级动物防疫体系,覆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88个县级防疫站、88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1152个乡镇兽医站,为全面提高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农业部正在依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拟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下一步,中央将视中央财力和相关规划安排情况,统筹支持贵州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在中央已对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给予全面补助的情况下,贵州省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本地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