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二审

24.09.2015  12:55

  2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这是该规定修正案的二审。

  一审中,许多委员提出,人大代表对本行政区域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既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也是代表的法定权利,只要没有利用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就不宜对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太多限制。因此,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删除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具体事项规定。

  由于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不仅可继续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还可依法运用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多种监督方式。因此,对代表多次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二审稿删除一审稿中“由主任会议研究是否继续交原承办单位办理”的规定。(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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