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明知不是同案犯 诬告陷害受惩罚

12.09.2014  17:30
  广东河源人的刘某在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明知林某不是与其共同参与作案而指控,导致林某被错误羁押。日前,被告人刘某涉嫌犯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被仙游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据悉,被告人刘某曾于2011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其在明知2011年10月22日上午与其一同在度尾镇度峰居委会抢劫、抢夺的同案人不是林某的情况下,指控林某参与作案,并对林某的主体身份作出辨认,导致林某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被错误羁押17天。

  另得知,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2年7月2日被仙游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数罪并罚。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