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发出全省首份网约车“禁止令”
28.09.2018 20:47
本文来源: 法院
今年5月6日下午3点,张某带着妻子和儿子从滴滴出行平台约了一辆车,欲从仙游鲤城海宏购物广场前往鲤南九隆电子表加工厂,但由于该加工厂无法准确定位,张某就将目的地定在了附近的一个餐厅。接到该订单的滴滴司机刘某某随后赶到。上车后,张某就自己实际目的地位置与刘某某做了沟通,快到目的地时,由于刘某某对路程不熟悉,张某也未及时提醒,刘某某便按照导航指示在红绿灯路口径直而行,开到了餐厅位置,而实际上张某要去的目的地为红绿灯路口左拐方向。看到刘某某把车停下,张某开始责备刘某某,遂引发口角。在一番激烈的争吵过后,张某一家被赶下了车。
由于当天正下着雨,张某一家在下车后到附近的屋檐下避雨,并向滴滴出行的后台投诉刘某某。没过多久,刘某某在附近停下车后向张某一家走来,刘某某与张某再起争执,而后发生肢体冲突,扭打起来。争执中,刘某某将张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向张某脸部,致张某鼻子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投案。在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刘某某赔偿给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并取得谅解。
仙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刘某某在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期间,没有诚实守信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约车服务,保障乘客安全,竟殴打乘客致轻伤二级,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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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2018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