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一瓢 “舀”出有期徒刑
31.12.2014 11:16
本文来源: 法院
当天晚上9点左右,小林手持镀锌管在约好碰面的小区门口候着,眼看老张赴约,情绪激动的小林挥起手中的镀锌管冲着老张便是一顿追打。老张见形势不对,赶忙跑远,被追打的老张慌忙中跑进路旁的一家小饭店。这时小林也追进了饭店。老张的一个朋友闻讯赶来劝架,见小林手持镀锌管,急忙一把从背后将小林抱住。小林被抱住无法继续追打,这时老张见饭店灶上有厨具便随手操起的一只长瓢,往小林脑门一击,这一击让小林头部出血受伤。小林为挣脱开抱住自己的男子,持镀锌管伤到该男子。这时,饭店老板见三人面部均流血,遂把三人赶出饭店。在场的群众有人见此状报警了。三人被运到医院救治,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小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老张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并且就民事部分已经赔偿给小林人民币80000元,取得了小林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也能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小林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小林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老张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有投案情节,请求改判。
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鉴于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及赔偿清楚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害人持镀锌管追赶被告人至饭店发生互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危及上诉人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诉人持瓢伤害被害人致重伤。
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上诉理由原判已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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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2014 11:16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