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成功抗诉

06.04.2015  18:26


    福建检察网4月3日讯(曾俊龙)俗话说“有权不使过期作废”。前不久,仙游县检察院对一起存在错误的合同纠纷案判决进行了抗诉,该县某金融机构因超期未主张权利而不得不自吞苦果。

该金融机构因与黄某行、黄某珊、叶某励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仙游检察院在监督该起执行案件时发现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后依职权调卷审查。

经审查发现原审除了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问题外,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讼争贷款没有展期,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自借款到期日之次日2002年5月30日起至2004年5月29日止,但是,原审并无银行在此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只是在超过保证期间的2010年7月15日起诉时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仙游县院据此提请莆田市院向市中院提出抗诉。

目前,法院已依法改判,驳回该金融机构要求黄某珊、叶某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