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检察院督促法院受理一起“民告官”案件

11.10.2014  20:11

 

福建检察网10月11日讯(曾俊龙)打官司难,打行政官司更难。家住仙游的郑某贤对“民告官”之难深有体会,不仅打官司难,甚至连获得打官司的资格都难。但最终,在仙游县检察院的积极监督之下,他的告官案件终于被法院受理了 现年七十七岁的农民郑某贤以种地维生,在村里种有一亩多的龙眼树,年收入一万余元用以维持日常开销。2008年,因工业园区开发需要,仙游经济开发区予以收储,而补偿款迟迟未予发放,双方因为补偿数额问题发生激烈冲突。从此,郑某贤走上了漫漫维权路。屋漏偏逢连夜雨,2012年,郑某贤又因违法建房问题,已建好的地基被行政机关强行拆除,这进一步激化了官民矛盾,郑某贤也更坚定了民告官的决定。   自2008年起,郑某贤先后向镇、县、市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政府申请复查、复议,多次向各级信访部门信访、上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无功而返。这一切都让郑某贤感到无助,绝望的他甚至想过以极端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仙游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在仙游县枫亭镇正式挂牌成立后,有一次检察室主任郑加辉带队在枫亭镇作普法宣传期间,郑某贤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将申诉材料递交郑加辉。从基层出身的郑主任深知百姓的难处,他第一时间让郑某贤补齐法律规定的申请监督所需的全部材料,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案件交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本案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的是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无论案件实体上谁对谁错,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都不能拒绝受理案件,在受理环节上只能是形式审查,而且应当在法定期间作出决定,即便决定是错误的,也仍有法定的救济途径。然而,法院在本案的受理阶段就以实体审查代替形式审查,以既不受案也不作出决定方式来拒绝裁判,这就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鉴于上述问题,检察院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督促该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
  目前,仙游县人民法院已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