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检察院为申请人讨回多年欠薪

24.05.2015  20:05

 

    福建检察网5月24日讯(陈青)诉讼是解决纠纷的程序,但却未必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因义务人拒不履行或者无能力履行等情形导致权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但执行之路往往比“蜀道”还难。但莆田仙游县检察院却迎难而上,积极为群众解决执行难,受到好评。   当事人倾诉执行难

    2014年底,仙游检察院民行干警在下乡调查证据期间,遇到一年过花甲的老人前来诉说自己执行了十几年的案件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又控告无门之苦。

    老人林某瑛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期间在某供水有限公司任职,因被此公司拖欠工资,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方偿还给原告尚欠工资及其他费用1527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没有履行义务,原告遂向仙游县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未执行到位。

调阅卷宗审查,查明事实

    仙游县检察院民行干警调阅本案执行卷宗进行审查,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供水有限公司负债数千万元,已停止经营活动,其所有的供水工程网络财产以800多万元被拍卖清偿债务。因有多位申请执行人在仙游县法院申请执行某供水公司,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拍卖应得款800多万元在受理的案件中作了分配处理,申请人林某瑛参与分配本金15270元,应受偿比例为50%,应受偿金额为7635元,现已支付8175.4元,因此法院认为剩余的执行款项不再给予执行。

检察建议为当事人“讨薪

    仙游县检察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林某瑛申请执行的款项属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204条规定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依照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部分受偿,属于执行行为违法的错误,于是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审委会研究决定继续支付给林某瑛未执行到位的款项7064.6元。现申请执行人林某瑛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