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仙游两级检察院督查完善“补植复绿”工作

27.05.2014  17:52

 

 

   

福建检察网5月27日讯(陈奕忠) 最近,莆田市院、仙游县两级检察院林检部门会同林业技术人员深入山区,对“补植复绿”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监督。据了解,2012年实施“补植复绿”以来,全县共受理森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14起,责任补种726.9亩,收取保证金174.7万元。

这次抽查监督主要是发现林地选择、林木权属、验收标准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主动与林业部门、公安、法院等协调,并征得县政府领导支持,将“补植复绿”纳入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补植复绿”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在林地选择上,取消原由的非规划林地规定,统筹安排在城镇公园、木兰溪畔、绿色村庄等公益场所及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在验收和监管上,实施“补植复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造林后继续管护一年,方可向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公益场所造林的,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造林的,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应将所造林木移交造林所在地单位。在林木权属上,重申了“补植复绿”的生态意义,明确其林权不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并规定,如因城建规划需采伐或作他用的,所得款项继续用于“补植复绿”造林支出;四是在缴纳标准上,降低了失火、滥伐案件补偿金,而提高了盗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补偿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