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一精神病人判决强制治疗

11.11.2014  12:52
  近日,泉州泉港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并对被申请人庄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庄某某是泉港人,今年33岁。因患精神疾病且有暴力行为,庄某某自2007年开始就被家人限制在自家卧室内。2014年3月7日早上,庄某某的母亲准备进入庄某某卧室时,被庄某某拉到卧室内的沙发处,庄某某用拳头殴打其母,并用电线勒住其母脖子。庄某某的妻子发现这个情况后急忙上前拉劝,但没有成功。等到庄某某停手后,其母亲已经昏迷,其家人及民警赶紧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鉴定,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庄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庄某某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能够更好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不负刑事责任且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的行为继续危害公共、公民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