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闽粮调〔2018〕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有关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通知》(国粮调〔2017〕21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范围是我省境内地方(不含中央直属企业)企业经营类型为粮油收储企业、小麦粉加工企业、大米加工企业、其他成品粮油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制酒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淀粉企业、酒精企业和其他粮油深加工企业的单位。上述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要填报仓储设施报表。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范围是我省境内地方(不含中央直属企业)企业经营类型为粮油收储企业、粮油批发市场、小麦粉加工企业、大米加工企业、其他成品粮油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制酒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淀粉企业、酒精企业和其他粮油深加工企业的单位。
二、统计内容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内容包括库区面积、仓容罐容情况、附属设施情况、储粮技术应用及粮库仓顶光伏发电使用情况等,所统计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状态、年度完成投资情况、年度仓储设施建设规模情况及年度完成粮食信息化项目情况等,所统计的项目必须与上年度填报内容紧密衔接。
三、具体要求
(一)统计方式。 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指导入统对象正确登录“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年报信息数据。
(二)统计审核。 在企业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市级、县级粮食部门要通过直报系统及时在线并行审核,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确保入统数据真实可靠,无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等现象。
(三)统计分工。 各级粮食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逐级审核上报。为避免重复,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的仓储设施及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直接报我局,不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范围内。
(四)时间要求。 2017年1月27日起,各地开始填报年报、调整生成的年报数据;2017年2月1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成统计年报在线审核并提交我局;2月2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公司要分别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年报统计分析报告。
四、注意事项
( 一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年报。 一是 要明确粮食统计范围,除粮油批发市场、超市、粮油机械制造企业外,其他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填报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 二是 要指导企业正确理解指标含义,如标准仓房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能安全储粮1年以上的仓房,其仓容分为完好仓容、需大修仓容、待报废仓容三类;简易仓房指四壁简单围档全封闭、安全储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简易储粮设施。储粮罩棚指专门用于粮食储藏、满足临时收纳和短期周转需要、可安全储粮的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钢结构建筑物。本年度新增粮库仓顶光伏发电指标。粮库仓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指在粮食仓储企业仓房顶部建设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装机总容量,单位是千瓦;粮库仓顶光伏发电量指在本年度粮库仓顶光伏发电总电量,单位是千瓦时。 三是 仓储设施统计数据要与购销存统计的库存数据校验比对,与上年度报送的数据比对,避免出现逻辑错误。
( 二 )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 投资统计年报要按项目梳理建设投资情况,要与企业以往填报的数据、仓储设施统计数据比对校验,统一口径,避免错报、漏报和重复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 三 ) 年报 统计分析 报告 。 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主要统计指标要进行年度间对比分析,数量变化超过10%的应深入研究并详细说明原因。
联系人:张素萍,杨 超,联系电话:0591-87670169、1815064610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