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严相济谈育儿经

18.07.2014  12:46

 

 

莆田城厢区检察院   陈兰英

 

     家有两岁小女,一副小人精模样,甚讨人喜欢。但家里的长辈都说小孩子不要太聪明。苏东波的《洗儿诗》中说:“人皆养儿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唯望孩儿愚且鲁,无灾无难到公卿”。期望自己的小孩不要如自己这般,被聪明所耽误。说得貌似很偏激极端,但其实要表达的意思是:自己的小孩,随大流,既不要木秀于林,也不愿落后于人,居中就好。这是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保持中道,“无过无不及”,强调掌握事物的发展,对事情的处理既不要不及,也不要过头,事物保持稳定发展,不偏不倚以避免走向反面。

在案管工作一年多了,我几乎每天都在与形形色色的案件打交道。自己因为人女为人母,对一些少年犯罪的案件不自觉地会多加关注,教育严爱宽爱极端化的案例并不鲜见。

去年有一起高二学生涉嫌抢劫案,那天公安移来案件时,学生父母一起跟过来,父亲头发半白,唯唯诺诺腰几乎没有直过,母亲跟在背后缄默不语。过后听同事说,这个小孩出生书香门第,家道殷实,父亲是市某重点校的办公室主任,母亲原也是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专门在家照顾他,小孩太叛逆了,故意去抢劫气父母。不久之后我在一楼值班又碰到公诉通知过来做笔录的他们,他的父母很明显比上次憔悴。细聊之中才知道,父亲对他报有太大期望,一直要求他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好为高考加分,对他在生活上百般溺爱,在学习上又苛刻要求,孩子抢劫那天晚上又因为学习的事跟父亲吵架,青春期的冲动之下,他做出了触犯法律的事。他父亲数次问我,他已通过各种关系找到受害者,也取得谅解,问说能不能为儿子减轻一些罪责。简单的数语能看到他父母是求了多少人,为了这个儿子弯了多次腰。但,这一切已都来不及。

过于严格的教育小孩子会反抗,而将孩子放任自由不闻不问,小孩又会脱管。今年三月的一天。我在一楼值班时,又有一个父亲过来问,他说他的女儿的事时,我沉默着。该案件是经过案管,由我初核的,我印象深刻。90后的小女孩从小跟爷爷奶奶在山区老家,父母一直在外经商。与人恋爱后怀孕,后来两人吵架,小女孩把孩子生下来6万卖掉,在被公安抓到时,她自暴自弃,甚至说自己有多个男朋友,对人生已经不抱希望了。我忍不住说你们当父母的在外经商,孩子都放在家里不闻不问。他说因为她女儿一直特别懂事,没有让他操心所以从小到大都放任她自由成长,本来要叫她一起跟他出去做生意,小孩要求在家照顾老人,没有想到会出这样的事情。一句没有想到,一直的放任不管,孩子思想行为都走上极端。

风筝线放得太长了会断掉,螺丝拧得太紧了会脱丝。故而,凡事物极必反,中庸才是好。教化孩子如此,工作中亦如此。《礼记·中庸》:“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中“执两用中”讲的便是“允执厥中”。所谓两端,并不是非好即坏,而是过和不及,核心思想就是一个“”字。从哲学观点出发,“”居于事物发展的中端,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失“”则容易走向极端。上述两个案件皆因父母管教没有把握好“”而失衡。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说的“”,更多体现为实践过程中处理、协调各种关系的一种原则和方法,是立足于事物的两极之间,不偏不倚,以瞻前顾后、“允执厥中”的姿态谋求与它者之间的共生共赢的一种状态。我们常说的“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便是中庸之道的具体体现。

所谓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其内涵主要是宽、严、济。所谓“”,意即“宽大”,其确切的含义是宽缓。刑罚的宽缓主要体现在:该轻时则轻,对轻微犯罪人少一点刑罚报应观,多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从而达到以最低的成本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该重时也轻,虽然所犯罪刑较重,但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也应予以宽缓处置。所谓“”,是指该作为犯罪处理的要作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要受到刑罚处罚,该判处较重刑罚的就一定要依法判处较重之刑罚,而不是任意从重、加重。“宽严相济”涵义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字是“”,“”本身即具有救济、调和之意,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即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在宽严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宽严适度,宽严有据,既不宽大无边、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充分体现了“允执厥中”的精要内涵。未成年人心理不稳定、生理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薄弱,容易受外界影响,如果缺乏适当的管教和引导,就很容易走上歧途。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虽然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可以由检察人员依照修改后刑诉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等“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规定,但是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则显得更为重要。与其等到触碰法律底线了,再来讨论如何适用“”的尺度,还不如从源头上就把“”的管束掌控好。

尚书 》云:“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大明君舜的允执厥中,其实是解决复杂矛盾的协调方式,并没有一定之规,也没有一成不变之程序,它需要根据实践生活的具体形态,坚持中道,加以调节,平衡事态,使矛盾的事物面和谐共处。朱熹说:“中,过犹不及之名。”教化小孩、检察执法与治理国家皆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