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商演为名骗财 男子获刑一年

01.02.2016  17:32
  2012年,被告人彭某某以化名在商演活动中认识了女大学生张某某,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彭某某先后两次以介绍商演活动需要交纳保证金、给活动相关人员送红包以及帮忙其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为由,向张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9660元。事后,张某某并未承接到彭某某所称的商演活动,因向彭某某讨回钱款受到推脱后报警。彭某某得知张某某报警后,分次归还4000元人民币,随后便无法得到联系。

  闽侯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参加商业演出应要求出示演出经纪机构证明、签订正式法律合同,切不可因求名求财心切而落入骗子的陷阱,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