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须超10亿 福建出台工业龙头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04.07.2018  16:11

  福建省经信委近日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省级工业龙头企业年收入须超10亿元。

  《办法》明确,省级工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每年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申报并进行发布。申报对象须在我省注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近两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超过能耗限额标准、无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此外,申报对象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较大的营收规模,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领域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须达10亿元以上,并在省内所属行业中居领先地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须达5亿元以上,以集团公司申报的,所列子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须达1亿元以上)。二是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据悉,我省计划3年内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培育300家规模体量大、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其中百亿元企业达50家以上),并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措施和支持政策。(记者 谢充灵)

【责任编辑: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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