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应成反家暴利器

03.03.2016  09:36

      被誉为反家暴“尚方宝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所起到的威慑作用不言自明
  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首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率先根据新法规定,向一名在三十多年婚姻中不断对妻子拳脚相向的老汉赵某发出北京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再对妻子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谷某(3月2日《法制日报》)。
  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其实,人身安全保护令早有先例,在过去七年里,全国两百多家试点法院签发了五百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今,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规定,令许多致力于推动反家暴立法的业内人士感到无比振奋,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作为反家暴法一大亮点,将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给予受害人更强有力的保护。
  作为一种反家暴的民事强制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着独特的优势,相当于在家庭暴力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将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有利于降低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发生率。但由于诸多原因,目前各地都存在着申请不积极的现象,有人甚至称之为“叫好不叫座”。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所以遭遇尴尬,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家暴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者很难想到保留、收集证据,举证难就成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的短板;另一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象有限,难以对所有遭遇家暴者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鲜期”也不长,难以对受害人提供持续的保护。比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最长也只有6个月,过了这个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将失去效力。从目前实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来后,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效果确实非常好。但是如果施暴人在有效期后又开始实施家暴行为,且没有及时受到惩处,那么就无法真正达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期目的。
  被誉为反家暴“尚方宝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所起到的威慑作用不言自明。在这次立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视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利器,但是要让其发挥效果,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来保障。一方面,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不是认定事实,而是为了预防家庭暴力,因此,是否可以考虑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降低反家暴的相关门槛。比如,只要申请人提供足以证明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即可,毕竟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想离婚,也不愿提起诉讼,只是想得到人身方面的保护,制止暴力行为。所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为这些家暴受害者单独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立案,而不再仅仅将其视为诉讼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这一原则,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寻求救济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有关人证物证等。如果知情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提供书面证明,受害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就处于被动状态,这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遭遇尴尬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家庭暴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转移,由施暴者承担。唯有如此,才能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保护,对施暴者进行精准惩治。在制度日趋完善下,在法律工作者等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才能成为更多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成为施暴者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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