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逮捕案件表决

20.10.2014  18:55

 

 

福建检察网10月20日讯(龚丝丝 陈彬彬) 近日,石狮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不批准逮捕、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时首次启动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逮捕案件表决的机制。这是该院继今年制定出台《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办法》以来,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该院提请的拟进行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将其与他人同居所生的儿子以50000元卖给曾某。该院侦监部门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但对其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因此建议不批准逮捕并采取监视居住,依照规定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个案监督。

办案人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了案情、主要证据、拟作不捕的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并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并从案情及法律适用、案件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讨论,经独立评议表决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比照拐卖他人儿童后贩卖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所拐卖的儿童已被解救,且杨某本身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此人民监督员同意侦监科的拟处理意见。

据悉,这是石狮市检察院推行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