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16.01.2016  13:30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中央的战略决策和重大部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作目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动员广大职工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贡献力量。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一)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着力提高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源头预防和治理企业拖欠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在全省所有建设施工项目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二)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等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地方标准的制定,指导监督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三)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把工伤预防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努力改善一线职工的劳动条件。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行为,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落实高温岗位津贴,适时调整井下作业、高温和露天高空作业等工种的津贴标准,提高职工劳动保护待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四)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各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责任,严格落实缴费基数审核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征缴水平,确保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健全终身教育的职业培训体制,实施产业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技能成才。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引导企业逐步确立承担职工培训、提升职工素质的主体责任,并将职工教育经费向一线岗位倾斜。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薪酬挂钩分配制度。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校企合作,推动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扶持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推进小微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推动行业商会(协会)、行业工会协商制定行业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实施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将劳动就业用工登记作为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业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企业和劳动者的用工信息信用档案制度,实现信息资源有效共享。

  (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落实《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稳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通过协商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工资标准,有效避免恶性竞争。加大集体协商示范点培育力度,探索建立以职工满意度为核心内容的集体协商质量评估制度。

  (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逐步将三方机制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延伸,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扩大三方机制覆盖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并做实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八)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和决定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及其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工作。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推动小微型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九)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继续深化开展“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在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公开形式的同时,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组建时,要预留预设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名额。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建设,实现全省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扩大日常巡查和网上书面审查覆盖面,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劳动保障监察指挥平台,探索移动智能监察。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及调处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有效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体系的有机衔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和集体停工事件。

  (十三)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将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案件纳入各级政府维稳防范体系,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从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教育引导职工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惩处以讨薪为借口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企业信用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重要考量因素,载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管理,按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加强劳动保障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劳动保障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其他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以及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的良好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技术创新等劳动竞赛活动,创建劳模工作室,选树“金牌工人”。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鼓励支持企业工会定期开展文体活动。指导企业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条件,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十六)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建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对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奖励,在项目、上市、资金、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切实推动企业(产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贯彻落实《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充分发挥工商联、企联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和企业诉求沟通机制的作用,开展第三方政策评估,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时制定、完善落实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等方面的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治保障。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劳动关系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切实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化水平。

  七、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载体

  (十九)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完善并落实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企业)创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相关工作,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作为企业和经营者各类评先创先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在企业项目立项、政府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推广厦门市“1118”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工程建设模式,探索在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实验区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同时要组织专项督查,重视督查结果的运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职责,其它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十一)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机构建设。各地在不突破当地编制总量的情况下,采取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等方式,切实支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度调剂倾斜。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肃执法。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经济发达、劳动纠纷案件多的地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切实加强该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十二)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费在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加强基层设施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基层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水平。规范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对纳入各地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十三)加强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探索经济新常态下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以群团组织为依托,做到组织联建、活动联办、工作联动、机制联创。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加强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积极探索在企业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通过派出机构、指定联络员、建立雇主工作委员会等方式,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四)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列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成效和先进典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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